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嚳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壕
被 告 勝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上開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千三百六十元,扣除原告 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三百六十元,經本院於九十三年 十一月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十日內 補正,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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