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坤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本院臺
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公司)、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上訴人之聲請,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由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上訴人起訴主張:
被上訴人寶來公司執對被上訴人丙○○(即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以 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六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被上 訴人丙○○所有坐落於臺東縣池上鄉○○段一一一、一一二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為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土地係訴外人林謝玉盞(即被上訴人丙○○之配 偶)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與被上訴人丙○○通謀虛偽,以贈與為原因,而移轉 所有權並登記(下稱系爭移轉行為及登記)於被上訴人丙○○名下。上訴人業以 林謝玉盞、被上訴人丙○○毀損債權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並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九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前揭地 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在案,如經該院判決確定,林謝玉盞對被上訴人丙○○之系 爭移轉行為及登記將屬無效,系爭土地將回復林謝玉盞名下,則被上訴人寶來公 司對系爭土地即無強制執行之權利。因此林謝玉盞有足以排除系爭強制執行之權 利,卻怠於行使,上訴人為林謝玉盞之債權人,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 位林謝玉盞行使其權利,而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鈞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參、被上訴人寶來公司方面:
被上訴人寶來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
肆、被上訴人丙○○方面:
被上訴人丙○○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提 答辯狀略以:否認系爭土地之移轉行為及登記為通謀虛偽,前揭登記既尚未經撤
銷,伊仍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上訴人主張代位林謝玉盞行使其權利,而提 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伍、不爭之事實:
被上訴人寶來公司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二0一九八號支付命令 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登記為被上訴人丙○○所有之系爭土 地查封在案;而系爭土地乃係林謝玉盞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 ,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丙○○名下等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 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九頁至第十 頁、第三十二頁至第三十三頁),復為兩造所不爭,是堪可認定為真實。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為: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中 ,主張代位林謝玉盞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二、按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 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依土地法所 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縱使債務人之處分有無效之原因,在債權人未提 起塗銷登記之訴,並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其登記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分 別著有四十四年臺上字第七二一號、五十年臺上字第九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另「 ... 查封之建地,雖原屬丙(夫)所有,既因逃避債權人之追償,與乙(妻)成 立虛偽買賣,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丙之債權人縱於發覺後訴請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獲得勝訴之判決確定,惟在塗銷登記以前,所有權人既仍為執行債務人 乙之名義,丙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司法院(七十四)廳民一字第五 八一號函可資參照)。至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者,為債務人之權利,而 非自己之權利,若債務人自己並無該項權利,債權人自無代位行使之可言(最高 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五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所有權目前仍 登記在被上訴人丙○○名下之事實,業據上訴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屬實, 顯然林謝玉盞對系爭土地尚無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至明。依前揭判 例意旨及說明,林謝玉盞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自無足以排除系爭土地強制執 行之權利,已昭灼然,故上訴人並無得代位林謝玉盞行使上開之權利,應無疑義 ,是上訴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代位林謝玉 盞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自屬無據。柒、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代位林謝玉盞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據強制執行 法第十五條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訴請如其聲明㈡所示,揆 諸前揭說明,自屬無據甚明。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同上 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捌、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玖、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 十三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B 法 官 廖建彥
~B 法 官 陳兆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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