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3年度,14號
TNDV,93,財管,14,200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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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 理 人 韓鴻鐘
  送達代收人 韓鴻鐘
右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九十一年度妥字第二七四六二號強制執行事件,經 聲請人查得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死亡,其法定順位繼承人 皆已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甲○○尚遺有不動產,且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故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選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南院鵬民戊九十 二繼字第三七八號、第四一八號通知各一件、戶籍謄本四件、本院九十年八月三 日八九南院鵬執當字第一八二0四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九十二年繼字第三七八號、第四一八號拋棄繼承聲請卷宗各一件核閱無誤 ,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 權,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其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 甲○○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已漠不 關心,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 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彭 振 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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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