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432號
FSEV,106,鳳補,432,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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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邱國慶即雙實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有仲介人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11,4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則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8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
較高者即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
為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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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有仲介人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