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殷連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零肆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
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叁
佰貳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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