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537號
TNDV,93,訴,1537,200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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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殷連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零肆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
  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叁
  佰貳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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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