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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