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遠景泰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遠景泰工業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及被告甲○○、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遠景泰工業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及被 告甲○○、丙○○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經退回之送達信封在卷 可稽,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應依主文所示提出被告遠景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被告甲○○、丙○○之戶籍謄本補正住所資 料,如無新址並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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