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75號
TNDV,93,訴,1375,2004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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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送達代收人 陳曼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陽林電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叁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零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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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林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