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送達代收人 陳曼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陽林電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叁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零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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