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鈺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杭起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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