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鼎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肆元,並應加給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三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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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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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 │
├─────────────┼───────────┼────────┤
│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伍佰柒拾捌元 │ │
├─────────────┼───────────┼────────┤
│ 總 計 │捌仟陸佰叁拾陸元 │ │
│ │(7956+578=85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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