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六號
聲 請 人 拾壹號倉資訊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百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陽明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 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 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 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 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執該裁定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 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助字第一九二號執行在案,相對人 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假扣押卷宗 、九十三年度執全助字第一九二號執行卷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 事訴訟事件、調解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在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佩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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