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一二四二號民事判決
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基和與相對人即大陸地區人民乙○○離婚訴訟,業
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一二四二號民
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並於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生效,且經福建省寧德市公證
處以(二00四)寧證字第二九0三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
書,聲請認可離婚手續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
00四)蕉民初字第一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二00四)
寧證字第二九0二號、第二九0三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三)
核字第0九七九六0號及第0九七九六一號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
第一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二00四)寧證字第二九0二
號、第二九0三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三)核字第0
九七九六0號及第0九七九六一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
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
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告(即相對人)起訴離婚,被告(即聲請人)亦聲明表示
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判決離婚,應予准許等情,核其判決離
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
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
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
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彭 振 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