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217號
TNDM,93,訴,1217,200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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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毀壞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毀壞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乙○○○係夫妻關係,甲○○因積欠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借款債務,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四二 五九號執行案件對甲○○所有、位於臺南市○○路四一六號之房屋進行拍賣,於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由丙○○委託吳淑敏以新臺幣(下同)七百零六萬九 千元拍定,並由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詎甲○○乙○○○竟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推由乙○○○撥打 吳淑敏之電話,對吳淑敏恫稱:「我先生說要二百萬元::他(指丙○○)有錢 給我,我是給他較好住,那沒錢給我,就給他不好住::進來能住最好啦,那進 來不能住是較多也沒有用啦::裡面有一堆沙他一定有處理的事啊::」等語, 經吳淑敏轉知丙○○上情,使丙○○心生畏懼。迨丙○○未如期交付二百萬元予 甲○○乙○○○甲○○乙○○○竟另行共同基於毀壞建築物之犯意聯絡, 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某時,甲○○乙○○○遂以水泥等物灌入上開房屋一 、二樓之排水管、洗臉臺、馬桶及浴缸內,致令上開房屋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丙○○。
二、證據:
㈠被告甲○○乙○○○於偵審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丙○○之指訴。
㈢證人吳淑敏之證述。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八 紙、現場照片八幀、錄音帶一捲及譯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 二人就被訴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部分,願受有期徒刑三月之宣 告,就被訴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部分,願受有期徒刑八月之宣告,兩罪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 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 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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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灣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