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3年度,57號
TNDM,93,簡附民,57,200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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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昇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乙○○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七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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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