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昇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乙○○、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七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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