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被 告 方秀云
方驄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於繼承訴外人劉柏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四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方聰憲於繼承訴外人劉柏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零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劉憬霖於民國98年間邀同被告甲○○及訴 外人劉柏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並簽立借據為憑 ,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陸續借款 34,098元;另訴外人劉憬霖於102 年間邀同被告甲○○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並簽立借據為憑,約定借款額度
為800,000 元,並陸續借款75,939元。依約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含休學或退學)滿1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 履行,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依約定利率之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之20 % 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即訴外人劉憬霖於103 年2 月15日 學業完成後,自104 年7 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 欠本金110,037 元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已對訴 外人劉憬霖取得支付命令確定,又被告甲○○及訴外人劉柏 宏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劉柏 宏業於101 年5 月2 日死亡,被告乙○○、甲○○及訴外人 劉憬霖均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自應 負清償之責。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 及第2 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 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 呆帳查詢單、利率 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 5 年1 月28日高少家美家字第1050002117號函、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1939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21、23至28頁),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並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應於被繼承人 劉柏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及請求被告甲○○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