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四三號
聲 請 人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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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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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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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九十三年一月三日 │貳萬零貳佰零貳元 │ZR七五二八九四│ │
│ │ │孝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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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貳│ZR七五二九五三│ │
│ │ │孝分行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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