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029號
TPDV,93,除,4029,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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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九號
  聲 請 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訴訟代理人 謝武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三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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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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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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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蕭英明 │中國農民銀行新店分│九十三年五月八日 │伍拾萬元 │Y0000000│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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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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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