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五號
聲 請 人 富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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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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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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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佰肆拾貳萬玖仟玖│CA0000九四│ │
│ │司 盧啟華 │路分行 │ │佰玖拾柒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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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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