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025號
TPDV,93,除,4025,200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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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五號
  聲 請 人 富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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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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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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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佰肆拾貳萬玖仟玖│CA0000九四│ │
│ │司 盧啟華 │路分行 │ │佰玖拾柒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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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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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