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聲 請 人 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O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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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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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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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航空公司職工福│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TB0七六三0七│ │
│ │利委員會 │行 │ │捌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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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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