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4003號
TPDV,93,除,4003,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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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聲 請 人 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O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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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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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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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航空公司職工福│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TB0七六三0七│ │
│ │利委員會 │行 │ │捌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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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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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