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三號
聲 請 人 服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裕亨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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