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精工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乙○○
現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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