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四一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中興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
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
仟陸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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