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241號
TPDV,93,訴,5241,200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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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四一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中興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
   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
   仟陸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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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