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七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七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