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970號
TPDV,93,補,970,200412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七0號
  原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
當事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保管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八百五十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1/1頁


參考資料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