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3年度,720號
TPDV,93,簡上,720,200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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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二0號
  上 訴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八十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嶸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 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準用之。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潘惠梅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 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 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 ,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 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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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