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福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對其與被上訴人間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劉 又 菁
法 官 唐 于 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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