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3年度,188號
TPDV,93,小上,188,200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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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北小字第一六六五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
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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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