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曾菊芳
曾芳蘭
曾松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忠
周勇宏
被 告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蘇文俊
訴訟代理人 林子發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東區測量隊
代 表 人 鄔守中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東區測量隊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106年2月23日因繼承取得訴外人曾開祥共有坐 落屏東縣○○鄉○○段000○號(重測前為新埔段3019地號 )土地,該土地位於84年度內埔鄉地籍圖重測區,於83年間 經前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第八測量隊(下稱第八測 量隊,改制後為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第八測量隊,組織調整後 更名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東區測量隊)辦理相關重測作業 後,被告屏東縣政府乃以84年3月18日重測公告;重測公告 期滿確定後,由被告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於84年5月15日 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嗣訴外人曾開祥於84年12月22 日向監察院檢舉第八測量隊重測人員有塗改地籍圖之嫌,因 重測結果已移交被告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管轄,第八測量 隊乃以85年3月22日85測隊8字第581號簡便行文表通知被告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有關系爭土地等22筆土地地籍圖重測 成果有瑕疵,應重新辦理協助指界,惟經被告屏東縣潮州地 政事務所通知系爭土地等22筆土地所有權人重新辦理協助指 界,惟因部分所有權人未到場或到場而不同意該協助指界結 果,而未獲共識,迄今仍未能重新辦理地籍調查更正。嗣原 告曾菊芳以106年2月10日申請書要求被告屏東縣政府依系爭 土地重測前地籍圖資料辦理更正,經被告屏東縣政府於106 年2月17日召開「研商屏東縣○○鄉00○○○○○○○區○
○段000○號等23筆土地重測成果疑義案會議」,會議結論 :「本案重測程序並無瑕疵,並無更正必要,本府將另函復 陳情人,並告知倘不服本案重測成果,因係屬私權仍請逕尋 司法途徑解決,另如有必要再請本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召開說 明會向陳情人說明。」原告曾菊芳再以106年3月3日申請書 ,稱106年2月17日研商會議業已結束,被告屏東縣政府應儘 速給予處分公文,以利辦理後續行政事宜,被告屏東縣政府 乃以106年3月8日函復原告曾菊芳,原告曾菊芳不服,提起 訴願,經決定不受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重測業 務測量部分係已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東區測量隊承受辦理 ,本院認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東區測量隊有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