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0一四號
聲 請 人 陳禮海會計師
即前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集翠為前冠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前冠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前冠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 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李集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集翠為 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公司 股東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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