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丁○○ 癸○○ 壬○○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辛○○ 己○○ 丙○○ 子○○ 甲○○ 戊○○ 巳○○ 寅○○ 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右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孫櫻倩律師 被 告 卯○○○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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