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四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被 告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林正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
原證一投術股所示人員,其中李立宇、葉文斌、辛○○、戊○○、汪環欽、丁○ ○、孫育恆、己○○、乙○○、陳逸瓏、龔季凌、楊吉隆、甲○○於瑞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任職之起迄時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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