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丁○○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九一九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九一九號支 付命令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