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八六號
原 告 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詹依純律師
複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黎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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