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嶋矩彥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家弘律師
黃子怡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九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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