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231號
TPDM,93,附民,231,2004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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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嶋矩彥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家弘律師
        黃子怡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九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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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