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577號
KSBA,105,訴,577,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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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朱偉中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吳兆民
薛仲傑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代 表 人 郭鴻儀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認定臺 南市仁德區成功二街20巷之水泥鋪面及磚造地上物路障為違 章建築之行政處分等之行政訴訟,因兩造就上開巷道是否為 現有巷道,有所爭議,而有關臺南市仁德區建築線指定及現 有巷道業務,現係由臺南市仁德區公所辦理,有臺南市政府 民國101年9月24日府都規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本院卷 第163頁)附卷可稽,本院認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有輔助被告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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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