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李錦輝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蘇金安訴訟代理人 呂岡沛 人 林汎柏上列當事人間雜項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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