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133號
TPDM,92,重附民,133,200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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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優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豫璽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渱展實業有限公司
        弘展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甲○○等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邱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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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渱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