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優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豫璽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渱展實業有限公司
弘展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甲○○等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邱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