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0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住台中 政事務所)(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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