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鄭江和
鄭幸美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儒
張聰德
吳志成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代 表 人 許文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瓊月
蔡宛蓉
鄧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