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七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馬慧如
右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鑽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宣告破產之裁判費用新臺幣壹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 產之裁判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計徵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及資產負債表,其構成破產財團 財產之金額為新台幣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財產 權之標的金額未滿銀元五百元者,應徵費用銀元五元,折合新台幣十五元。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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