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四六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戊○○ 壬○○ 子○○ 庚○○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子○○ 陳氏善 聲明人即繼承人 己○○ 巳○○ 辰○○ 卯○○ 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癸○○ 聲明人即繼承人 辛○○ 丙○○ 乙○○ 林暐珊 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辛○○ 林建騎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雅云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丑○○ 寅○○ 午○○ 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父楊泉、母楊張嫉之除戶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日~B書 記 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