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1646號
TCDV,93,繼,1646,200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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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四六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戊○○
            壬○○
            子○○
            庚○○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子○○
            陳氏善
  聲明人即繼承人   己○○
            巳○○
            辰○○
            卯○○
  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癸○○
  聲明人即繼承人   辛○○
            丙○○
            乙○○
            林暐珊
  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辛○○
            林建騎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雅云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丑○○
            寅○○
            午○○
            丁○○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父楊泉、母楊張嫉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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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