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3年度,60號
TCDV,93,破,60,200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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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破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即鑽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馬慧如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鑽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鑽吉公司)之清 算人,惟聲請人於就任後,在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債務清償事宜時,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徵字第0930069999號函報明債權為新台幣(下同)三 百一十五萬五千八百九十八元。但查,鑽吉公司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之資產負債 表記載結計該公司剩餘資產總額為零元,其顯不能清償前開債務,爰依法聲請宣 告鑽吉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平均受償, ,是債務人現存之財產狀況,苟已無法構成破產財團,自無從對破產程序進行所 發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先行清償,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無宣告 破產之必要(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五號解釋參照)。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 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或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足清 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意旨,應以無宣告破 產之實益,而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九號 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0七五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按,財團 費用包括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②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 審判上之費用、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 費,視為財團費用。而財團債務包括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 債務、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 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及④因破產財 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觀諸,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鑽吉公司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資產負債表記載:「資產總額: O」等情,且前開豐安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中所提出之豐安公司資產負債表記載 資產總額為零,財產目錄亦為空白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又前述聲請人 提出之鑽吉公司債權人僅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而非多數債權人,核與依破產 程序平等受償之規定不符。綜上所述,本件難認有破產之實益,要無宣告破產徒 生耗費之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鑽吉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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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鑽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