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3年度,93號
TCDV,93,家訴,93,200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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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吳純媖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楊 熾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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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