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吳純媖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楊 熾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