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五0號
聲 請 人 台盛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龍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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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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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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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振茂 │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叁萬陸仟壹佰伍拾│FAX一0三六0│ │
│ │ │行 │ │壹元 │四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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