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899號
TCDV,92,重訴,899,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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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巫維仁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律師
  被   告  甲○○
  兼右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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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