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巫維仁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律師
被 告 甲○○
兼右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