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213號
TCDV,91,重訴,1213,2004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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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   告 辛○○○
        戊○○
        丁○○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
  被   告 庚○○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陳報原告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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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