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 告 辛○○○
戊○○
丁○○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
被 告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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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陳報原告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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