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3年度,602號
TCDM,93,訴緝,602,200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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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六三
 、一一一六四、一一七四二、一五五五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 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 罪 事 實
一、緣南投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暨南大學)於九二一大地震中,因校舍 受損嚴重,經奉准後辦理復建,工程總預算經費為新臺幣(下同)四億四千二 百十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一元,分為(一)行政大樓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二) 綜合教學大樓暨語言中心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三)科技學院九二一震災復建 工程(四)學生宿合暨學生餐廳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五)學人會館及學人宿 舍職務宿舍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等五標,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辦理工程招 標公告,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在暨南 大學販賣工程標單,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在臺北市○○路二四三號國立 臺灣大學鹿鳴堂一樓會議室審查及開標。林建興(其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 七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得知暨南大學 辦理前開五標之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竟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以下簡稱圍標)之犯意,邀集 同具有犯意聯絡之甲○○蔡伯勳胡松柏梅晉瑋童德和(以上四人違反 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 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月、一年、六月 )等人組成工程圍標團體,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某時,在南投縣 埔里鎮○○路一一一之十號林建興不知情之姐夫黃麒瑞、姐姐林芳伃黃麒瑞林芳伃二人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八號均判處無罪)住處,舉行圍標 之預備會議及分工事宜,決定以打著中部黑道兄弟之名號,由梅晉瑋甲○○ 在暨南大學販賣工程標單之處所,向前往購買工程標單或前往現場勘查之廠商 人員攔阻詢問,要求留下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於取得廠 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後,將之交付林建興,再由林建興、胡 松柏、蔡伯勳分別以電話聯絡購買工程標單之廠商負責人參與圍標,會中並決 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七時左右,在臺中市○○路○段三○○之二 號(即臺中縣龍井鄉○○街八七號)之烘爐茶古餐廳舉行圍標協調餐會,以協 議上開工程之圍標事宜,會議由胡松柏主持,童德和在現場幫忙,梅晉瑋、甲 ○○在場內、外圍事,林建興、蔡伯勳在附近以行動電話主控會議現場之進行 。主意既定,先由梅晉瑋甲○○將逐日所取得購買上開工程標單之廠商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交付林建興,再由林建興、胡松柏蔡伯勳先 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分別以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上開工程標單之廠商負責人,約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七時左右, 在臺中市東海大學門口會合再到烘爐茶古餐廳餐敘,以協議上開工程之圍標事 宜。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七時左右,經邀約前往之廠商人員計有 :東南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南亞工程公司)之代表人黃行五(其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建志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志營造公司,代表人為林碧柑,嗣於九十一年六月 十八日變更代表人為廖金波)之總經理廖金波(其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該公 司之代表人,而其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 三年)、協誠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誠營造公司)之代表人蔡秋雄(其違 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緩刑三年確定)、信仲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范景賢(信仲營造有限 公司代表人為羅月枝,范景賢在尚未投小標前即中途離席,而其經本院以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判處無罪確定)及其他不詳年籍姓名之廠商負責人等 共二十餘人,於東海大學門口會合後,由梅晉瑋(駕駛車牌號碼H八─九九二 ○號自用小客車)與甲○○帶領廠商人員,或先至附近之臺中縣龍井鄉○○○ 路○段與國際街口童德和所經營「水晶雞」店內會同至烘爐茶古餐廳,或直接 至前開烘爐茶古餐廳,並使用該餐廳最上層之「烘爐二包廂」、「烘爐三包廂 」用餐,迨於同日晚上九時左右,用餐完畢之與會人員集中於「烘爐三包廂」 內以開小標方式進行,會議由胡松柏主持,投小標前由童德和發給每位廠商人 員一張空白紙,要求參與投小標之廠商人員書寫可拿出搓圓仔湯之金額及工程 、廠商名稱,以金額最高者為得標廠商承攬該工程,且該金額百分之五十由發 起圍標人員取得,其餘百分之五十由參與圍標領取該工程標單之廠商人員朋分 ,而梅晉瑋甲○○在現場內、外圍事,林建興、蔡伯勳在附近以行動電話主 控會議現場,隨時瞭解並掌握會議現場之狀況。經投小標後,胡松柏隨即宣布:「(一)行政大樓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部分,由東南亞工程公司黃行五得標 ,得標廠商須拿出一千二百萬元圍標金。(二)綜合教學大樓暨語言中心九二 一震災復建工程部分,由建志營造公司廖金波得標,得標廠商須拿出六百十萬 元圍標金。(三)科技學院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部分,由林建興、蔡伯勳等人 自己以七百七十萬元圍標金得標。(四)學生宿合暨學生餐廳九二一震災復建 工程、學人會館及學人宿舍職務宿舍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部分,開放不圍標。 」,與會之廠商人員黃行五廖金波蔡秋雄及其他不詳年籍姓名之廠商負責 人等均無異議,而與林建興、蔡伯勳胡松柏梅晉瑋甲○○童德和等人 基於共同圍標之犯意聯絡,達成上開協議定案。隨後,林建興、胡松柏、蔡伯 勳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分別陸續打電話給已領標且有到 場參與圍標之廠商人員,確認是否已投標,並打電話給已領標而未到場參與圍 標之廠商人員,確認有無投標,並告知其等已協議圍標,要求勿再參與投標。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迄同日十六時三十分止,上述 五項工程每隔二小時,在上開國立臺灣大學鹿鳴堂開標,開標期間,梅晉瑋駕 駛車牌號碼H八─九九二○號自用小客車,亦到場外監標,結果: (一)行政大樓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由東南亞工程公司以六千一百萬元得標。 (二)綜合教學大樓暨語言中心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由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以四千三百六十萬元得標。
(三)科技學院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由協誠營造公司以六千七百八十萬元得標 。
(四)學生宿合暨學生餐廳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由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八千三百五十八萬元得標。
(五)學人會館及學人宿舍職務宿舍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由哲國營造有限公司 以二百八十六萬元得標。
其中第一標行政大樓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依原圍標協議結果,確由東南亞工 程公司「依協議得標」。而第二標綜合教學大樓暨語言中心九二一震災復建工 程,原先圍標協議由建志營造公司得標,卻意外由未參加圍標會議之臺北縣廠 商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意外得標」。另第三標科技學院九二一震災復建工 程,依原圍標協議結果,係由林建興、蔡伯勳等人自己所出之小標得標,惟林 建興、蔡伯勳等人因自行找不到廠商投標,而由原先亦參與圍標協議之協誠營 造公司「自行得標」(有關此三個標之投標廠商、投標金額及得標廠商、決標 金額,,詳如附表所示)。開標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林建興、蔡伯勳 等人隨即備妥由不知情之林芳伃所使用不知情之邱美月在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 行00000000000000號帳號及不知情之莊惠菁在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號帳號,再由林建興將前開帳號交給梅晉 瑋,復由林建興指示甲○○梅晉瑋胡松柏三人到臺南市○○路○段二六八 號三樓東南亞工程公司向黃行五拿取原先協議之圍標金一千二百萬元,甲○○ 駕車搭載梅晉瑋到臺南,與由嘉義自行開車南下之胡松柏會合後,三人即一同 前住東南亞工程公司拿取圍標金,三人到達後即進入東南亞工程公司,由胡松 柏、梅晉瑋向東南亞工程公司負責人黃行五表達要依原先之圍標協議拿取一千 二百萬元圍標金,在胡松柏黃行五洽談過程中,因黃行五認為在開標時,有 第三者盟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比減價格,致其利潤減少,對於要支付一千二 百萬元圍標金有意見,而不願支付該筆圍標金,於是梅晉瑋即多次以其行動電 話與林建興聯絡,向林建興報告黃行五不願意支付圍標金之情形,但林建興不 同意,黃行五乃表示至少應扣除其在另外兩標之陪標金,每一標十萬元合計二 十萬元,即願意支付圍標金一千一百八十萬元,惟圍標金必須在翌日(即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日)才能支付,胡松柏梅晉瑋甲○○三人當晚即在臺南住宿 過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一時多,甲○○梅晉瑋胡松柏聯絡上後 ,甲○○即駕車搭載胡松柏梅晉瑋,再度前往東南亞工程公司向黃行五拿取 圍標金,至東南亞工程公司後,由胡松柏進入東南亞工程公司,約半個小時後 ,胡松柏黃行五取得前開圍標金,並將裝有一千一百八十萬元圍標金之錢袋 帶下來,在甲○○車內,胡松柏即打電話向林建興表示圍標金已經拿到了。另



胡松柏向林建興表示要先拿十萬元去花用,經梅晉瑋在電話中與林建興確認後 ,梅晉瑋即從該錢袋中取出十萬元給胡松柏以供花用。在回程途中,梅晉瑋表 示要先將該筆圍標金匯回埔里之帳戶,經胡松柏指引後,於同日十五時二十分 左右,到臺南市○○路○段三九五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由梅晉瑋 將其中四百二十萬元圍標金,以梅晉瑋本人名義匯到前開林芳伃所提供之邱美 月在彰化商業銀行埔里分行之帳戶內,並由梅晉瑋將其中三百八十萬元圍標金 ,以梅晉瑋本人名義匯到前開林芳伃所提供之莊惠菁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 分行之帳戶內,用以清償林建興前積欠林芳伃之借款。梅晉瑋在前開銀行匯完 錢後,回到車上表示要再找一家郵局匯錢,隨後在臺南市○○路○段之郵局, 梅晉瑋欲將錢袋中剩下的錢匯回埔里之帳戶並欲匯完,然因該郵局還沒有開辦 跨行通匯之業務始作罷。隨後甲○○胡松柏胡松柏原停車處取車後,胡松 柏自行開車回去,甲○○即與梅晉瑋一起開車回彰化縣芬園鄉甲○○住處,由 梅晉瑋取回其自己的車子,甲○○梅晉瑋再各自駕車前往南投縣埔里鎮○○ 路一一一之十號山峰營造有限公司處,當時林建興、蔡伯勳均在場,梅晉瑋即 向林建興回報處理匯款之事,並將錢袋中剩餘的三百七十萬元圍標金交給林建 興處理,林建興即將其中的二十萬元圍標金交給梅晉瑋花用。另林建興、蔡伯 勳亦於開標後,隨即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十二月二日、十二月八日、十二 月十日,密集打多通電話給協誠營造公司蔡秋雄,對於協誠營造公司自行標得 科技學院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原亦想要向參與圍標之蔡秋雄拿取圍標金,惟 為蔡秋雄以圍標之慣例所拒,林建興、蔡伯勳即轉而向蔡秋雄索取前開工程之 分包工程(惟蔡秋雄表示其公司自己有工人而未分包工程)及向蔡秋雄借用鹿 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丙級牌照,由蔡伯勳將該牌照交給林建興處理。而前開 向東南亞工程公司黃行五所取得之圍標金一千一百八十萬元,除已分給胡松柏 十萬元及已分給梅晉瑋二十萬元外,其餘之圍標金一千一百五十萬元,林建興 除償還其積欠林芳伃八百萬元外,又因只拿到一標的錢,不足分配給三標的廠 商,故未分圍標金給廠商,並將所餘之圍標金則用於工地資金之週轉花用殆盡 。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積極佈線 深入追查,而查獲前開圍標情事及已取得圍標金,嗣由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 查站報請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同案被告蔡伯勳梅晉瑋胡松柏蔡秋雄廖金波范景賢分別於偵查 中、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審理時供述(蔡伯勳部分見偵字第一一一 六四號卷第九一頁背面至第九二頁、第一一九頁背面至第一二0頁、第一二七頁 背面、第一四四頁背面至第一四五頁、第一六四頁背面至第一六五頁、本院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卷一第五九頁、第六一頁、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三六頁、 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一頁、第二六九頁至第二七0頁;梅晉瑋部分見偵字第九七 六三號卷第四十頁、第二一八頁背面、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卷一第 六十頁至第六一頁、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二0頁、第一九一頁、第一九四頁至第一 九五頁、卷二第一一一頁、第三00頁;胡松柏部分見他字第二四七0號卷第三 六頁背面至第三九頁、第一六七頁、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卷一第六 十頁至第六一頁、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二0頁、第一九一頁、第二七六頁至第二七 七頁;蔡秋雄部分見偵字第九七六三號卷第八八頁背面至第八九頁;廖金波部分 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二號卷一第四二一頁、卷三第二八0頁;范景賢 部分見偵字第九七六三號卷第一二七頁背面至第一二八頁、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二三九二號卷一第一九六頁、卷四第九六頁)及證人江明鯤高正修分別於偵 查中證述(江明鯤部分見他字第二四七0號卷第三0一頁背面;高正修部分見他 字第二四七0號卷第三一三頁背面至第三一四頁)之情節相符,並有暨南大學九 二一強震災後復建工程預算經費總表一紙、工程招標公告五紙、開標記錄表五份 及被告等使用行動電話資料、通聯紀錄與同案被告梅晉瑋從臺南匯款三百八十萬 元、四百二十萬元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用紙影本二紙(見偵字第九七六 三號卷第二一0頁)等附卷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 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按政府採購法雖 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八日生效,原條文第八十七條增訂第 五項,未遂犯之規定則修正為第六項,惟該條文第四項並未修正,自不生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律之問題,併此敘明)。被告甲○○ 與同案被告林建興、蔡伯勳胡松柏梅晉瑋童德和黃行五廖金波、蔡秋 雄及其他不詳年籍姓名之廠商負責人等共二十餘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於公訴人認同案被告黃麒瑞林芳伃亦共犯 上開罪嫌,惟已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 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八號刑事判決理由內認尚乏其他確切之事證,足認其等二人確 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而均諭知無罪,有該刑事判決乙份附卷可稽,應認其等二 人尚無共犯上開罪嫌,亦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 會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又被告等人取得之圍標金一千一百八十萬元,因未扣案,且據同案被告 林建興陳稱已將之使用於工地之週轉而花用殆盡,爰不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忠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 光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法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行政大樓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優先減價後之標價 第一次比減價格後 之標價
一、凱麗營造公司 64,800,000 不再減價二、協誠營造公司 68,500,000 未派員三、盟燕營造公司 65,870,000 61,320,000四、信仲營造公司 69,800,000 未派員五、東南亞工程公司 64,600,000 62,560,000 61,000,000六、三聯發工程公司 72,000,000 未派員七、東楠營造公司 68,600,000 不再減價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
一、得標廠商:東南亞工程公司
二、決標金額:新台幣陸仟壹佰萬元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綜合教學大樓暨語言中心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優先減價後之標價 第一次比減價格後 之標價
一、永偉營造公司 51,490,000 43,600,000二、彰億營造公司 依投標須知第十三條十二款規定所投標單無效(押標金受款人 不符)
三、信仲營造公司 55,300,000 49,500,000四、協誠營造公司 53,360,000 不再減價五、建志營造公司 49,860,000 49,460,000 49,060,000六、東南亞工程公司 53,890,000 49,200,000七、華泰營造公司 52,600,000 48,950,000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
一、得標廠商:永偉營造有限公司
二、決標金額:新台幣肆仟參佰陸拾萬元整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科技學院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投標廠商 投標金額 優先減價後之標價 第一次比減價格後 之標價
一、今大營造公司 72,840,000 71,440,000 69,840,000



二、協誠營造公司 75,900,000 67,800,000三、銘上營造公司 78,000,000 未派員四、任發營造公司 78,300,000 69,990,000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
一、得標廠商:協誠營造有限公司
二、決標金額: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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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南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