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492號
TCDM,93,訴,492,2004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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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五號)
及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七七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寅○○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貳佰玖拾玖片及新臺幣壹仟壹佰拾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寅○○與丑○○(俟到案後另結)均明知:㈠如附表壹所示之被侵害之歌曲分別 係如附表壹所示各著作權人所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㈡如附表貳所示VCD影 音光碟片,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八十二年七月十 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 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協定」(Agree- 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 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 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㈢如附表叁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及VCD 影音光碟片,亦分別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且均尚在著作財 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 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各該盜版光碟片而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 權,而丑○○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六日,以每片CD音樂光 碟片新臺幣(下同)十五元,每片VCD影音光碟片二十六元之代價,向不詳姓 名年籍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購入未經如附表壹、貳、叁所示之著作權人及他 人授權或同意而非法重製之CD音樂光碟片、VCD影音光碟片二次,總計約四 百餘片,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僱用寅○○,丑○○與寅○○即自斯時起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盜版光碟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丑○ ○提供其向「阿吉」所購買之前開未經如附表壹、貳、叁所示之各著作權人及他 人授權或同意而非法重製之如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VCD影音光碟片,在每 星期均前往臺中縣豐原市三豐夜市(星期四)、臺中縣大肚鄉追分夜市(星期日 )、臺中縣潭子鄉光男夜市(不特定時間)設攤擺放上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 VCD影音光碟片,營業時間均為晚間七時許至十一時許,由寅○○負責擔任銷 售員,以在攤位上放置寫有「CD五十元、VCD一百元」之小型淡藍色之垃圾 桶(即俗稱之良心筒),由不特定客人自行選購其欲購買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 或VCD影音光碟片後,依其選購之數量、種類而自行投入金錢該垃圾桶內,而 寅○○則在攤位附近看顧該攤位之方式,販賣上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VCD 影音光碟片與不特定人多次,於營業時間結束時,寅○○再將前開垃圾筒即良心 筒內之金錢收齊後,全數交予丑○○,而寅○○每賣出一千元,可從中抽取一百



元之佣金,以資牟利,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各著作權人及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晚上八時五十分許,為警在臺中縣豐原市三豐 夜市丑○○、寅○○所擺放之攤位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壹所示已據告訴之 盜版CD音樂光碟片三十三片,如附表貳所示已據告訴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 三十二片,如附表叁所示之未據告訴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盜版VCD影音光 碟片二百三十四片,總計盜版光碟二百九十九片及查獲當日販賣盜版光碟所得一 千一百十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壹至貳所示之各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共犯即同案被告丑○○ 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述之犯罪方式與行為分擔等節相符 ,並經如附表壹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丁○○、丙○○分別於警詢及本院準 備程序時及如附表貳所示之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己○○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 符,並有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盜版VCD影音光碟片,總 計二百九十九片及查獲當日販賣盜版光碟所得一千一百十元扣案足資參佐。且查 :
㈠如附表壹所示之被侵害之歌曲,係如附表壹所示之各著作權人之錄音著作;如 附表貳所示之被侵害卯○,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各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第四 條第二款、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 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 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而受我國著作權 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一節,業據告訴代理人丁○ ○、己○○及丙○○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分別指訴明確,且有如附表壹所 示被侵害歌曲之正版光碟之包裝封面(其上均載有發行公司即告訴人名稱)、 如附表貳所示著作權之影片之著作權利證明文件,可知如附表壹、貳所示之著 作權人對於各該表列之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確實享有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財 產權。另如附表叁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VCD影音光碟片雖均未據告 訴,但其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論; 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美國國人,依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 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再 者,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 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 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 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縱非屬著作權 法第四條原所保護之對象,現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允無疑義。 ㈡而扣案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及VCD影音光碟片,均非附表壹 至叁所示之著作權人所製作或授權製作之正版壓製片一節,已據被告寅○○及 丑○○供明在卷,復經告訴代理人丁○○、己○○實際勘驗屬實,足認扣案之 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光碟片,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燒錄之盜版光



碟片至明。
㈢再被告寅○○既明知如附表壹至伍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VCD影音光碟片 均係未經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各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光碟,猶以 每片CD音樂光碟片五十元、每片VCD影音光碟一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 人,從中抽取每販賣一千元從中抽取十分之一即一百元之佣金,牟取利潤,則 其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亦臻明確。
㈣綜上所述,被告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寅○○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本件被告寅○○行為後,著作權法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三日 生效,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為:「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 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與修正前 即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重 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不同,經比較新舊 法之結果,二者於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中對重製物為光碟時所規定之 最重本刑雖均為有期徒刑三年,但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三項將自由刑之下限由拘役提高至有期徒刑六月,且將併科罰金部分 由「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提高為「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故應以行為時 即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有利於被告,應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是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 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論處,先予敘明。故核被告寅○○所為,係 犯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 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寅○○所犯為修正 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第九 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以侵害著作權為常業罪嫌,而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寅○○涉有 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六款意 圖營利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為常業 之犯行部分,惟查,起訴書僅載明被告係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與他人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非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盜版CD音樂 光碟及VCD影音光碟,顯見起訴書此部分所引前開起訴法條係屬誤繕,均併予 敘明。至公訴人所認被告寅○○涉有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 之一第三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為常業之犯行部分,然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 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 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然查被告



寅○○販賣盜版光碟之日數僅有三至四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止,每星期設攤販賣三日),已難認具有反覆性,且從中抽成僅有一千 餘元,所得不多,足認被告寅○○非依恃販賣盜版光碟維生,難認被告有以前開 犯行為其謀生職業之客觀事實或主觀犯意,故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惟所訴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均併予敘明。次查被告寅 ○○與同案被告丑○○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查被告寅○○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再查被告寅○○受僱設攤販售如附表壹至叁所示盜版CD音樂光碟片、V CD影音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壹至叁所示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 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平日之素行,為圖私利,而枉顧如附表壹至叁所示錄音著 作、視聽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受僱於同案被告丑○○設攤販賣如附 表壹至叁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及VCD影音光碟,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 ,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犯罪之動機、目的雖然單純, 但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方式牟財,惡性非淺;其設攤販賣盜版光碟片之時間 僅有三至四日,被查獲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之數量,且對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 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惟諒及其犯 罪手段平和,其年輕思慮未深,犯後又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意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寅○○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 可查,僅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刑典,且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深表悔意,信其經此 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三、至扣案如附表壹至叁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盜版VCD影音光碟共計二百九 十九片,及查獲當日被告寅○○、丑○○販賣盜版CD音樂光碟及VCD影音光 碟所得一千一百十元,分別係被告寅○○、丑○○供本件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 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均沒收之。
四、至本案共同被告丑○○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俟到案後另結,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可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壹:
┌──┬───────────┬─────┬──────────────┐
│編號│侵害著作物之名稱 │數量(片)│著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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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月天 時光機 │五片 │辰○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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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陳嘉唯 FEEL GOOD │三片 │癸○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陳慧琳 心口不一 │一片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蘇永康SO FRESH │三片 │巳○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本多RU RU SWEET TALK │三片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六 │莫文蔚 X │三片 │子○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七 │陳小春 透視 │四片 │辛○○股份有限公司
├──┼───────────┼─────┼──────────────┤
│八 │范逸臣 信仰愛情 │二片 │未○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邦喬飛 心的方向 │二片 │午○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 │周傳雄 情歌教父 │三片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張智成 Listen To Me │四片 │壬○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總計│三十三片 │
└──┴────────────────────────────────┘




附表貳:
┌──┬───────────┬─────┬──────────────┐
│編號│侵害著作物之名稱 │數量(片)│著作權人 │
├──┼───────────┼─────┼──────────────┤
│一 │鬼屋 │三部六片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二 │怒海爭鋒 │二部四片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三 │鬼擋路 │三部六片 │同右 │
├──┼───────────┼─────┼──────────────┤
│四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 │二部六片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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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德州電鋸殺人狂 │三部六片 │同右 │
├──┼───────────┼─────┼──────────────┤
│六 │末代武士 │二部四片 │美商癸○兄弟吳樂公司 │
├──┼───────────┴─────┴──────────────┤
│總計│三十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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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叁:
┌──┬───────────┬─────┬──────────────┐
│編號│侵害著作物之名稱 │數量(片)│著作權人 │
├──┼───────────┼─────┼──────────────┤
│一 │余天 男人清春夢 │四片 │不詳 │
├──┼───────────┼─────┼──────────────┤
│二 │電音王 上 │二片 │不詳 │
├──┼───────────┼─────┼──────────────┤
│三 │龍千玉 阿郎 │二片 │不詳 │
├──┼───────────┼─────┼──────────────┤
│四 │孫淑媚 愛情恰恰 │四片 │不詳 │
├──┼───────────┼─────┼──────────────┤
│五 │電音舞吧 上 │二片 │不詳 │
├──┼───────────┼─────┼──────────────┤
│六 │我的秘密情歌三 │三片 │不詳 │
├──┼───────────┼─────┼──────────────┤
│七 │張善為 失心瘋 │三片 │不詳 │
├──┼───────────┼─────┼──────────────┤
│八 │陳雷 酒國戀歌 │四片 │不詳 │
├──┼───────────┼─────┼──────────────┤
│九 │王識賢 一片天 │四片 │不詳 │
├──┼───────────┼─────┼──────────────┤




│十 │龍千玉 問花 │七片 │不詳 │
├──┼───────────┼─────┼──────────────┤
│十一│瘐澄慶林天堂 │一片 │不詳 │
├──┼───────────┼─────┼──────────────┤
│十二│陳小春 算你狠 │二片 │不詳 │
├──┼───────────┼─────┼──────────────┤
│十三│黃維德 好MAN │三片 │不詳 │
├──┼───────────┼─────┼──────────────┤
│十四│江美琪 朋友的朋友 │四片 │不詳 │
├──┼───────────┼─────┼──────────────┤
│十五│王菲 將愛 │四片 │不詳 │
├──┼───────────┼─────┼──────────────┤
│十六│阿桑 受了點傷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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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AK 水漾派對 │一片 │不詳 │
├──┼───────────┼─────┼──────────────┤
│十八│丸子 關東煮│三片 │不詳 │
├──┼───────────┼─────┼──────────────┤
│十九│周華健 周而復始 上 │二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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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周華健 周而復始 下 │一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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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尋找周杰倫 │三片 │不詳 │
├──┼───────────┼─────┼──────────────┤
│二二│鄭秀文 美麗的誤會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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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何耀珊 孤單旅行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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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孫燕姿 The Moment │二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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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老鷹合唱團 │三片 │不詳 │
│ │跨越30典藏尊爵精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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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劉若英 我的失敗與偉大│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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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蔡秋鳳 醉英雄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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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伍思凱 愛的鋼琴手 │四片 │不詳 │
├──┼───────────┼─────┼──────────────┤
│二九│BLUE 罪愛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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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馮瑋君 joanna │二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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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許紹洋 傻的可以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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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第8號當鋪電視原聲帶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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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王力宏 不可思議 │五片 │不詳 │
├──┼───────────┼─────┼──────────────┤
│三四│林嘉欣 │二片 │不詳 │
│ │午夜11:30的星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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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許茹芸 雲且留住 │三片 │不詳 │
├──┼───────────┼─────┼──────────────┤
│三六│羅志祥 showtime │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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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江蕙 風吹的願望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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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范瑋琪 真善美 │四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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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陳潔儀 懂得 │四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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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陳奕迅 七 │二片 │不詳 │
├──┼───────────┼─────┼──────────────┤
│四一│木匠兄妹合唱團 │三片 │不詳 │
│ │昨日重現 永恆典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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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梁靜茹 戀愛的力量Ⅰ │二片 │不詳 │
├──┼───────────┼─────┼──────────────┤
│四三│梁靜茹 戀愛的力量Ⅱ │六片 │不詳 │
├──┼───────────┼─────┼──────────────┤
│四四│順子精選 │二片 │不詳 │
├──┼───────────┼─────┼──────────────┤
│四五│順子 │二片 │不詳 │
│ │日日夜夜...我最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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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伍百 淚橋 │四片 │不詳 │
├──┼───────────┼─────┼──────────────┤
│四七│陳思安 我.不是江蕙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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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大韓劇3 │三片 │不詳 │
├──┼───────────┼─────┼──────────────┤
│四九│林姍 千錯萬錯 │三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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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辛子奇 倒數計時 │三片 │不詳 │
├──┼───────────┼─────┼──────────────┤
│五一│蔡小虎 虎の演歌 │三片 │不詳 │
│ │ 相逢的酒(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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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搖頭電 6 │三片 │不詳 │
├──┼───────────┼─────┼──────────────┤
│五三│搖頭電 7 │三片 │不詳 │
├──┼───────────┼─────┼──────────────┤
│五四│電音舞吧 中 │三片 │不詳 │
├──┼───────────┼─────┼──────────────┤
│五五│電音舞吧 下 │三片 │不詳 │
├──┼───────────┼─────┼──────────────┤
│五六│斷魂梯 │三部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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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逃回監獄 │三部六片 │不詳 │
├──┼───────────┼─────┼──────────────┤
│五八│咒樂園 │三部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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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鯨騎士 │三部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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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無間道三 │二部四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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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我的老師是老大2 │三部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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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大隻佬 │三部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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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毛骨悚然2 │三部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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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天咒 │三部六片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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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咒怨2 │三部六片 │不詳 │
├──┼───────────┼─────┼──────────────┤
│六六│再見列寧 │二部四片 │不詳 │
├──┼───────────┴─────┴──────────────┤
│總計│二百三十四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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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