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鼎立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荃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6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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