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93年度,25號
TCDM,93,聲再,25,200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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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五號
  再審聲請人 乙○○
  受判決人  丙○○
        甲○○
右列再審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刑事庭敬股在審理聲請人即告訴人乙○○對被告丙○○、甲 ○○涉嫌詐欺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四八0號)案件,聲 請交付審判過程中(貴院九十二年聲判字第七十三號),未針對委任補充理由狀 理由㈠進行詢問,調卷審查,為此聲請貴院依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之陳述狀所列舉之事由重新審理。另聲請人在九十三 年二月二日同時向貴院刑事庭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送聲請人於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向監察院陳情書中所列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 第一一四八0號愛股,濫權違失操控變造證物,貴院原分案九十三年聲再字第三 號,以程序駁回,再抗告陳述分案即九十三年聲再字第十四號喬股。告訴人即聲 請人乙○○為此聲請貴院依監察院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九十三院臺業貳字第0九三 0七0八三五九號函(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貴院收受之公文影本)重新審理 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已明定得提起再審聲請之對象, 限於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並不包含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在 內,故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尚不得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乙○○對依法不得聲請 再審之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七三號刑事裁定仍為再審之聲請,顯然不符再審 之規定,故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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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